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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能过户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76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经济社愿意出具书面证明同意过户的话,法院就可以判决过户,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可以办理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

由于经济社出具了同意过户的证明,法院就判决过户。即使卖家不配合办理过户,买家也可以凭生效判决自己单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了。张静律师提醒:实践中经济社是否同意过户,每个区甚至每个经济社都不一样,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归经济社。经济社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宅基地的过户,所以如果经济社不同意过户的话,也无法起诉的,这是经济社的自治权利。一般广州市中心城区的经济社都不同意过户,郊区的经济社可能会同意过户。下面这个南沙区的某经济社就同意过户了。

判决书节选:

    2022824,南沙区某镇人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有我经济社成员梁卖家和陈买家,现梁卖家将其名下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给陈买家所有,陈买家受让上述房屋后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本经济联社同意本次转移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涉案合同效力问题。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2014622,故应适用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处理本案。《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见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申请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作宅基地建设住宅。我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流转,原被告同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房产及宅基地转让已经村集体同意,原告起诉前已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综上,判决:被告梁卖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陈买家办理广州市南沙区某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产权人变更登记为陈买家,由此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梁卖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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