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已经破产了,购房人还能起诉办房产证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符合条件就可以,条件为:1、房屋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买的且买房时房屋未被查封,2、已经占有使用房屋,3、已支付部分房款,且剩余房款愿意支付4、非因自己原因未过户(包括买家须具有购房资格)。符合以上4项条件,计算开发商已经破产,仍可以起诉开发商破产管理人办理过户手续。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开发商破产管理人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书节选:
广州中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是否能够过户的问题。首先,利某公司主张需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黄某需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案涉购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7日,当时广州市尚未施行房屋限购政策(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法院已发函询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若黄某不具备过户条件,欠缺何种条件。该局复函称欠缺条件为利某公司更名后未补充提交纳(免)税证明,并不存在黄某个人购房指标的过户障碍。其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出售不动产,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要求管理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合同签订时不动产未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二)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同意将剩余价款交付管理人;(四)非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黄某已支付购房款?黄某提交发票证明其支付案涉房屋的电费、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用,案涉房屋在黄某的管理和使用之下?案涉房屋未能过户系因利某公司更名后未补交纳(免)税证明所致? 再次,黄某于2008年4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其购房资格不受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影响。综上,判令利某公司协助黄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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