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采购合同纠纷中,卖家逾期交货就一定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具体案情,即使真要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也应当在逾期交货行为发生后立即提出来,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卖家逾期交货,合同也约定了逾期交货超过5天买家可解除合同,但买家并没有选择立即解除合同,反而继续收货。后双方在发生其他纠纷后,买家再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就不支持了,认为买家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北某公司与真某公司签订的三份采购订单合法有效。采购订单项下的模具真某公司已经制作完成,且经过试模之后开始了产品生产。现北某公司以真某公司迟延交付和模具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诉请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意见是,虽然真某公司是在2017年11月1日、3日才交付了订单合同项下的模具,不过,从真某公司2017年10月31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对比订单合同中模具的名称、材质、穴数、图片等要求可知,在真某公司制作模具过程中,北某公司是有提出改动的,由此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模具的责任不足以单纯归责于真某公司;同时从北某公司、真某公司往来电子邮件内容也可以看出,北某公司对于真某公司模具的迟延一直清楚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虽然采购订单中约定真某公司逾期交付超过5天的,北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过,北某公司接受了真某公司交付模具并且委托真某公司使用模具生产了玩具产品。因此,现北某公司以真某公司迟延交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有违交易过程中北某公司、真某公司双方各自履行行为所表达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市场交易的禁反言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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