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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与家人共有房产分割诉讼律师,能否起诉拍卖与家人共有房屋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43人看过举报


广州能否起诉分割拍卖与家人共有的房屋?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至于分割的理由法院是否支持,就要由法官自由裁量了。如下面这个案件,老母亲因为年老需要生活费及医疗费,起诉拍卖与儿子的共有房产,就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谭某作为占有122/144产权份额的按份共有人,要求对涉案房屋以拍卖的方式分割是否合法有据,应否得到支持。《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谭某、邝某对涉案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其中谭某占有122/144产权份额,邝某占有22/144产权份额,双方之间并无关于涉案房屋不得分割的约定。虽然谭某与邝某系继母子关系,但根据本案的证据显示,双方之间存在长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共有基础已丧失。现谭某已是84岁高龄的老人,各种疾病缠身,其医疗、生活均需要资金支持。因此,谭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分割方式问题,双方在诉讼中均表示涉案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的条件,且双方未能就折价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根据《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的规定,谭某要求以拍卖方式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拍卖所得款在扣除相关拍卖费用后,按双方产权份额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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