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共有人都没钱购买对方份额,法院还能不拍卖房屋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拍卖房产,分割售房款,而不应当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补偿另一方。如下面这个案件,原被告双方一审都表示没有购买对方份额的能力,一审法院仍强行判决房屋归一方,补偿另一方对价。二审法院就进行了改判,判决拍卖房产。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房屋应如何处理。本院对此评析如下:邵某、吴某(邵某丈夫的弟弟,邵某丈夫已去世)对涉案物业双方各占一半房产份额均无异议。双方对涉案房屋是否具备实物分割条件,是否进行实物分割并未达成合意。邵某在上诉状中陈述其已经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如判决涉案物业归其所有,其并没有支付对价的能力。吴某亦未有向邵某支付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对价以取得涉案房屋全部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双方对一审判决第四项提及的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兑现涉案房屋价款再行分割均未提出异议。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涉案房屋权属人登记为吴某与邵某共同共有,双方因吴某伟死亡导致姻亲关系解除,故吴某可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分割涉案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吴某与邵某各占一半房产份额并无不当,但在邵某已明确表示如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没有支付对价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不当。同时,评估价并非拍卖或变卖涉案房屋的实际价格,以评估价作为基数直接下判亦属不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双方对涉案房屋未商定分割方案,双方亦未对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举证并达成合意,因此,应当对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涉案房屋的价款予以分割,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亦未就将涉案房屋作价出售给对方达成合意,再兼考虑到涉案房屋面积有113.2平方米,涉案房屋拍卖后的分割价值足以保障各方的基本居住要求,故应将涉案房屋拍卖价款予以分割。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广州市番禺区某号房屋予以拍卖,拍卖价款在支付拍卖成本后,由吴某和邵某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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