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村民对征收集体土地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村集体。如下面这个案件,村民个人起诉要求撤销《用地批复》,就被法院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X号《用地批复》。但是,X号《用地批复》所涉土地属集体所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之规定,相关的复议权利亦应由该土地所有人即村集体或者实际使用人行使。原告仅是涉案土地所属村集体的村民,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且从其所在村集体出具的《关于我居委村民许某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说明》可知, 原告在涉案土地范围内并没有宅基地、留用地、承包地及耕种农作物,故原告无权以自己名义就X号《用地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告提交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并未在复议程序中提交,且该证颁发日期为2017年11月4日,系在涉案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颁发,该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涉案国有土地。故现有在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原告与X号《用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被告据此作出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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