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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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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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说法:如何区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发布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464人看过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在实践中人们对于“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很多人不知二者的区别,甚至以为二者概念相同只是叫法不一。那么,二者真的是一个意思吗?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来为您详细解答。


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Ⅰ】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的主要标的物为土地所有权,但在土地征收后,其上所依附的他项权利也随之归于消灭。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尽量避免征收:


*古迹

*现供公共事业使用的土地

*耕地

*自行迁移的改良物

*依法令规定不能建造或与正常种植数量显然不想当者

*法律另有规定


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亦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上的主要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PS:以上是有关土地征收与征用方面的相关知识。因为其中涉及您的切身利益,当您遇到有关土地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分清其性质,以防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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