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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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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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解读——农村土地能不能买卖?

发布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私人律师 |599人看过

如今为了生活品质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村人选择外出打工。农村的土地闲置无用,于是很多人便想将位于农村的土地卖于他人,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呢?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友情告诫各位,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土地,大家千万不可知法犯法。那么,农村的土地一直闲置,既可惜又浪费,有什么其他办法可以使之物尽其用呢?答案就是——流转。


什么是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的方式:


【转包】

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出租】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借用】

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


【互换】

即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因素,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流转的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的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四)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注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要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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