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原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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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答疑:关于农村宅基地你应该知道的几个常识

发布者:征地拆迁原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3日|分类:土地纠纷 |418人看过

  第一,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农村居民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经过申请、审批、登记三个法定程序。

  第三,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的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当然,如果子女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在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四,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否不受限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请不受限制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第五,不是本村居民的,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般情况下,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只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2)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3)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4)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原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件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第六,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或者赠与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卖了,这既表明出卖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出卖房屋后不用考虑自身住房问题,也表明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卖而获取利益,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就变相的侵害了村集体的公共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因此,农民将自己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

  第七,自愿腾退宅基地的,是否可以获得奖励?

  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八,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是“合法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要,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讲是不可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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