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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布者:黄娟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925人看过

《企业可否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关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全国各地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此类案件应属于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因此,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目前,全国主流的倾向性意见为上述第二种观点。

一、沈阳仲裁及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如何掌握?

自2015年6月中旬后,沈阳法院对于该类案件便统一了裁判观点,即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对于该类案件按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掌握。而自2016年3月1日起,沈阳仲裁机构也将统一裁决观点,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有关该类案件的主张,也将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不再受理。

二、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就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无法维权?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虽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对于追缴社会保险费主张不再受理,但劳动者仍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稽查部门或税务机关进行维权,要求上述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如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不认可或者认为上述行政机关不作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三、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仅仅存在日后补缴的风险而已?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那么,对于用人单位的此类行为,到底将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第一,用人单位随时可能面临劳动者的投诉和社保部门的稽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生病或发生工伤、生育等情形,由此所产生的各项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如劳动者日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提出为其追缴社会保险的请求,用人单位仍然要为其补缴;

第四,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勿要因小失大,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及损失。

                                     作者: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徐亮

                                            转载自沈阳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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