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黄娟律师
执业资质:1210120**********
执业机构: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黄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国家赔偿 |574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