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浙江哲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侵权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代理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王倩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6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刘XX,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哲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系公司员工。

原告刘XX与被告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刘XX保险金450532元;二、被告承担鉴定费用人民币:57000元;三、由被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日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0日,原告刘XX为其所有的车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限额为605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保单中特别约定,“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020年8月10日凌晨,停放的案涉车辆起火,案外人郑XX报警处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授权函,同意由车主刘XX先行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待双方理赔金额达成后,理赔款经其同意后再行支付。因原被告不能就保险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20年11月24日,原告刘XX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期间,原告刘XX申请对案涉车辆在2020年8月10日发生的火灾损失按车辆生产厂家的配件及4S店维修费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金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案涉车辆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10日)的损失为450532元,原告刘XX为此支付了评估费15000元。又因原告刘XX申请对案涉车辆于2020年8月10日发生的火灾原因进行鉴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邀请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对案涉车辆进行了现场查勘,双方当事人均派员到场。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口头回复称,因时间过长,无法确认起火时间、地点,无法出具火灾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委托苏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于2020年8月10日发生的火灾痕迹及火灾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发生火灾的起火原因:排除车辆电路短路(搭铁)引发火灾的可能;为该位置的打火机被后移运动的座椅导轨滑轨顶‘着’引起起火。”原告刘XX支付鉴定费42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车辆的损失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故本院据此认定案涉车辆于2020年8月10日发生的火灾(排除车辆自身原因)损失为450532元。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评估费15000元、鉴定费42000元,共计57000元,系原告方为确定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刘XX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XX保险金450532元。

二、被告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刘XX赔偿金57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