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但实践中,法院往往为了避免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判决,对裁判依据做“选择性适用”,以上述法律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审判依据为由,对上述规定不予适用。然而,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选择性适用”的后门被堵住了。新版行政诉讼法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参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审查其有效性作了完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