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是债权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者者第三人在船舶上设立抵押权。
依照《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其设立受《民法典》和《海商法》同时调整。
依照《海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此可以看出,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同样,在建船舶也可以设立抵押权,这是海商法的特别规定。涉外船舶的抵押权设立适用船旗国的法律。
在设立船舶抵押权后,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海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同一船舶上既有船舶优先权,又被留置,还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顺序受偿。
在抵押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院经审查后即可裁定准许,若抵押权人提供的不是以上文书,则需要进行确权诉讼。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任何一方不得上诉。
在(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96号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诉被告西达克凌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当中,大宇造船与利比里亚JE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JE公司为买方,大宇造船为建造方。履约过程中,买方变更为马绍尔群岛的西象公司,巴拿马的西达克凌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并设立船舶抵押权。
因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未能如约付款大宇造船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申请,裁决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履行付款义务580万美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船舶抵押权适用巴拿马法律,且青岛海事法院裁定对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依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一审终审,支持原告诉请。
该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在建船舶设立抵押权,并且对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依照船旗国法律认定抵押权效力的案件。
关于我们
【翟东卫专业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航空运输、海事海商案件已有14年,如今已发展成近二十名专业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的物流专业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有着雄厚的法学功底、法律素养以及出色的诉讼技巧,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翟东卫律师团队专注于服务国内外物流企业,是各个物流行业协会的高级顾问,百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每年处理物流相关纠纷百余件,业务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及地区,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及丰富的本土诉讼经验赢得物流业界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