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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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短量是自然损耗所致,保险人可否主张误差范围内的免责?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814人看过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货物因自然损耗而发生短少的现象十分普遍。收货人收到货物之时可能会存在包括水尺计重在内的多种误差现象,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保险人可否主张误差范围内的免赔责任。


举例说明,我国《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第三条对于水尺计重规定了0.5%的误差,那么如果收货人收到货物之时发现了其中有0.45%的误差,货物保险人可否在0.45%误差范围内(合理误差范围内)主张免赔责任?

案例详情:

在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2012)粤高法民四终第17号】中,中银保险广东公司认为:“重量证书所载卸货数量较提单记载数量短少294吨系大豆货物于运输过程中因开舱通风导致水分蒸发的自然损耗所致,属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除外责任。”

      法院说法:

      但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并不予支持,并认为:“即使货物短量确为水尺计重误差所致,依据涉案保险单关于“货物短量责任至目的港为止、重量以商检重量证书为准”的约定,计量误差亦不属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认为:“涉案货物于保险责任期间发生短量,中银保险广东公司作为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短量系因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所致,就应对短量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由此可知,是否免责还是要由保险人举证证明短量现象落入了曾经约定的免责事由中,否则仅凭检验检疫的报告或相应的依据就当然的予以免责是不能获得支持的。因此,本案的核心观点与结论是:保险人以水尺计重存在0.5%误差为由,主张对0.5%以内货物短少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

专业物流律师认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认定,其缘由在于检验的标准、方式以及评价指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例如,除了保险公司所提出的检测方式之外,在本案,如果采用我国国家标准(SN/T0800.1)进行抽检,得到的数值反而证明了货损货差远超过合理的标准,并且这一标准所得出的结论与中银保险所做的结论是有巨大差别的。

因此,以检验计量的标准为免责事由的依据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认定为免责的直接依据。然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定来指定某种检验方式,并在订立合同签另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那么此时才能够将其确立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律师团队: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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