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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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海事海商律师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486人看过

在有关船舶抵押权的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这些争议的来源在于,当原被告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与海事海商并无关系,只是提供担保的是船舶,那么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是否当然的就此享有管辖权呢?


相关案例:

       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2014)厦海法民特字第1号】中,厦门海事法院对这一问题给予解答。被告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此,本案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错误,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或移送惠州县基层人民法院,并排斥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这里涉及到了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理解,财产担保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指代的是当地区或县一级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意味着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排斥,尽管中级人民法院是该案的第一审法院?


法院说法: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审理涉及海事海商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案件,审级为第一审,对此可以审理该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因此,本院受理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海事海商律师)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解读不应该把基层人民法院完全等同于区、县一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虽然为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对于海事海商案件来说它的审级是第一审,也可以认为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这细节的差别,应该提请实务人士注意。因此,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案件,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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