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东卫物流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海关商检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简谈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期限

发布者:翟东卫物流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945人看过

大新华轮船(烟台)有限公司(货方、承租人)诉江苏嘉仕和航运有限公司(船方、出租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中【(2017)津民终598号】中,双方当事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这样订立了“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于船舶抵达装货港锚地48小时内办好货物报港手续,若货物落空,承租人需支付30%运费作为违约金。48小时没有靠泊计划,需按天支付滞期费(如未滞期,则冲抵运费),如未支付,出租人有权取消本航次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在这个案例中,作为承租人一方的大新华轮船(烟台)有限公司未能在船舶抵达48小时内办好货物报港手续,使货物落空,也没有靠泊计划。在这48小时之间,承租人既未披露货物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如是告知备货的情况,基本属于无通知、无告知的状态,唯一做的是在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支付了滞期费。

 

但在这个时候,出租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产生了争议,而争议的关键就涉及到这个滞期费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方式以及它是否可以阻碍出租人解除合同。

 

编者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缔结租约之时对这唯一一条的“违约责任”把握的太过宽松,所以单从这个条款来看它解决不了上述所提及的几个问题,比如需案天支付滞期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48小时届满之当日?还是次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更加支持的是出租人的一方,认为他可以解除合同,其判决的核心观点,

 

编者进行了归纳,供实务人士予以参考:

 

1、承租人如果不能按期装货,在装货届满期前一定要与船方(出租人)进行充分的告知、说明,并进一步的协商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期限。在本案中,作为承租人的大新华公司有一个比较大的失误就是在这48小时之内欠缺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的沟通和协商,也没有进一步的确定这个期限问题。所以导致在租约并未约定明确之下,自身完全不知道应该什么时候支付滞期费保证金以避免出租人就这样解除了合同。这就使得在二审判决中,法官就认为他在这块有着非常多不周到之处。

 

2、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期限届满与否将关系到出租人是否可以当然的解除合同。在这个案子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指出:“大新华公司虽明确复函拒绝解除合同,但其仍1)未如实告知备货的相关情况,大新华公司2)未能在嘉仕和公司宽限的滞期费保证金支付时间即7月11日内支付,已经丧失以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方式阻却嘉仕和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权利。”据此,如果承租人不告知实际的情况,外加宽限期内未能交付滞期费保证金,出租人即可单方面的解除合同。

总的来说,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期限可以通过租约确定,租约不能确定的,承租人如发现约定装货期限已不能完成任务就要再行与出租人进行协商,都未能明确的,承租人最好就在届满的当日立即支付这笔款项,尽量不要拖到次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