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兴兰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6日 5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6年4月11日7时50分许,原告郭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北路与南昌大街交叉路口处,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沿天津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栾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鲁F0V**号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栾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受害者郭某某受伤后,到烟台业达医院治疗,共计住院85天,花费医疗费95459.30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500元。
我方起诉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合计121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栾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11765.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被告栾某某认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没有商业三者险,我方修车花了5280元,拖车花了200元,提前支付原告6000元,要求抵项,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最终通过律师的精彩辩驳,法院认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当由被告栾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我方大部分赔偿款项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较多的赔偿项目,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多项赔偿项目,有利的证据材料有利于赔偿款项的争取。最终的赔偿款项与责任比例息息相关,非机动与机动车事故比例可争取多赔偿10%。
【律师建议】:作为受害者,我们要及时治疗,保存好各种收据、发票,至于责任划分之后责任比例如何确定这类专业性问题,可交由律师帮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