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兴兰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6日 1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5年11月24日17时10分许,被告孙**驾驶被告王**所有的鲁YXXXXX号车辆沿莱山区凤凰东路逆向行驶至启正幼儿园附近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被告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发当日,受害者李**被送往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74950.39元;后分别于2016年1月4日、2月19日、4月3日、4月11日、10月12日到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复查,支付门诊费用2823.3元,上述共计77773.69元。其中被告孙晓军垫付医疗费7000元,被告太平财险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我方起诉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0773.69元、误工费10515元、护理费5695.9元、残疾赔偿金50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保姆费用6400元、鉴定费2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交通费1000元、停车费129元、车损300元,病历复印费2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太平财险对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有异议,主张医疗费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护理费、鉴定费等也存在异议。最终通过律师的精彩辩驳,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医疗费全部赔偿。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较多的赔偿项目,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多项赔偿项目,每个赔偿项目各有评判计算的标准。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准备的材料证据进行主张。
【律师建议】:作为受害者,我们第一要做的是治疗好自己的身体,在此之外可以考虑自己因此次事故有哪些具体损失,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律师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处理,争取有利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