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兴兰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1日 1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7年1月4日17时9分,李xx驾驶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海中路由北南行,行驶至斥山街道办事处西寨村委南道路处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受伤,两车损坏。李xx2因脑部受伤,无意识,无法陈述事故的经过。依据山东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1、鲁K×××××小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无法鉴定,灯光性能符合国家标准;2、鲁K×××××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51-57kmh;3、事故发生时,鲁K×××××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雅迪牌事故二轮轮车后部发生碰撞。”和山东交*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1、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定雅迪牌电动二轮车事故时的运动轨迹;2、鲁K×××××金杯牌小型普通客碰撞瞬间的速度约为51-58kmh。”及对证人的询问无法得知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轨迹,综上所述,无法确定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轨迹,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
受害者李**2住院期间,有77天由芝罘区毓*家务服务部护工王淼护理,护理费为21560元。李**2自2016年至事故发生前在荣成港湾街道办事处花村路168号经营保健品生意,其夫张**在烟台市芝罘区上塔路11号内5号经营保健品生意。李**2父亲李运坤1960年2月21日出生,母亲冷**19**年4月16日出生,生育子女三人。李**2与张**生育儿子张**,张**2009年7月15日出生。
一审判决后,肇事方提出上诉,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后续护理用品费、长期护理费部分存在异议,认为应年满六十周岁才能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李**2之母未满六十周岁,故不应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伤者误工费按照行业标准不予认可;对后续护理用品有异议,认为应是伤者自行承担;对一次性支付二十年长期护理费也存在异议。最终通过律师的精彩辩驳,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项目繁多,不同类型的赔偿项目有其各自的评判标准,需结合事故双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外,当出现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无法定责时,需依据证据、法条进行专业分析,争取有利于己方的责任。
【律师建议】:作为受害者,养伤的同时关注自身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积极提供自己掌握的能证明自己损失的依据,至于对证据材料的甄选,对具体法律条款的解读,可交由律师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