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恩田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发布者:萧恩田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1279人看过


问  答


申请人


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1)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比债务人自行申请更为宽松,不需要满足“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条件。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主要是在企业正常清算程序中,如果发现资不抵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就应从自行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申请破产是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义务,清算义务人无权回避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同时,在选择程序时,只能选择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


何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需结合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确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已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即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未成立清算组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等。


(4)特定条件下的出资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5)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