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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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对中国婚姻法的冲击

发布者:张新素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721人看过

   随着王宝强及其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一场举国关注的离婚大战正式拉开序幕。

   近些年,名人离婚在国内也司空见惯,若王宝强之案被国民高度关注者却是绝无仅有,而且舆论基本上边倒向王宝强一方。受案法院能否公正裁判也势必受到高度关注。其中王宝强巨额财产的公平分割将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人们往往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谁赚多赚少,夫妻婚后所得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规定存在于《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看来,王宝强依据对方过错多分共同财产是行不通 ,只能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来主张多分财产。

   那么,对方的过错能够使无过错方在财产方面多大程度上受益呢?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不要王案中是否存在上述四种情形,关键是这四种情形能得到多少赔偿呢?司法判例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这对于无过错方能起到多大的慰藉呢?可以相信将来的判决肯定是合法的,但它的合理性就要大打折扣了。

    实际上,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婚姻法》与传统伦理道德有一定的冲突。现行《婚姻法》几经修改,契约婚姻的思想占比越来越重,特别体现在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上。但我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朴素的伦理道德一直在维系着我们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起着相当得要的作用,可以说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定海神针,不能动摇。但这种重要性在现行婚姻法中未体现出来,侵犯伦理道德的行为没有在婚姻法中得到显著关注,处罚不力,这样就导致大众情感与法律裁决的严重悖离。

    环观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婚姻立法,对于通奸或婚外情有着严厉的制裁,包括刑事、民事的制裁。我国以前也有通奸犯罪的规定。当然,随着时代前进,需要做一些调整,但不能把我们优良传统一并剔除,那是自废武功!中华文化绵延五壬年不断,其优越性绝不是某些外来主义可比拟的,还要继续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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