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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政府行政附议

发布者:成华|时间:2018年10月24日|6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邵某与政府、政府2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邵某,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传育、刘海彬,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廖丹,市政府工作人员。

政府2

法定代表人王某东,省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李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邵某不服被告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政府2(以下简称政府2)鄂政复决〔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传育、刘海彬;被告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廖丹;政府2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收款单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缴款时须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字样。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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