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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律审核要点——出资合法篇

发布者: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6日|分类:新三板 |1058人看过

在新三板挂牌,要求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不存在程序或出资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若有的,应当核查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规范,那么股东出资一般都有哪些要求呢?

一、最低注册资本、构成比例以及出资方式。

201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资本构成比例以及验资均不再进行限制。股东出资时,只需按章程规定将货币资产缴纳,非货币资产依法评估作价并转移财产权即可。

但在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不仅所有的出资都需要验资,最低注册资本及构成比例也都有要求,具体如下:

《公司法》施行时间

公司种类

细类

最低注册资本

资本构成

缴纳方式

备注

2004

有限公司

以生产经营为主

50

非金钱出资的比例应小于20%

注册登记时实缴

 

以商品批发为主

50

 

以商业零售为主

30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

10

 

股份公司

发起设立

1000

注册登记时实收

 

募集设立

 

2005

有限公司

——

3

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

1、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公司

——

10

 

股份公司

发起设立

500

1、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

注册资本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

注册登记时实收

 

故在2014年新公司法实施之前设立的公司,应当遵守当时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并遵守,以免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二、不能作为出资的物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规定可知,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作了部分列举,以说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范围。那么其中有哪些是不可以用于出资的呢?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本规定》)的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均不可用于作价出资。劳务、信用等类型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难以客观地评估作价;而设定担保的财产价值无法确定,很有可能因他人行使担保物权而丧失价值,损害到公司利益,故均无法用于出资。

同时,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出资,但是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并且依法可以转让。若股权具有下列情形,则不得用于出资:1.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报批而未经批准的;4.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当股权存在前述情形时,该股权有可能因第三人行使权利或其他原因而使股权被返还或价值降低,属于存在瑕疵的股权,用作出资会影响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利益,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三、债权转股权的规定

根据《资本规定》,债权人依法对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转为该公司股权,相关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根据前述条件可知,债转股要求该债权已经履行并且真实存在,以免虚构债权,损害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

从上述可知,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可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资产出资,还可以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股权,而且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例如,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依法转移财产权利;如果是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出资,还应当进行验资。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进而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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