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太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加盟维权100问】3:加盟公司没有“两店一年”,合同无效吗?

发布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568人看过

所谓“两店一年”是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最高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075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因此,加盟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并不影响加盟合同效力。但同样,加盟公司有提前披露其直营店状况的法定义务,否则,后期加盟商很可能以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提出解约,而获得法院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