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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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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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看律师如何让委托人获得更大利益

发布者:刘尚兵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11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331日晚八时许,46岁的陈某在晋江市某公司厂区内行走时,被公司的叉车司机倒车时撞倒轧伤双下肢,产生医疗费100多万元,事发后同事有报警,叉车司机被警方带走,因未进行伤情鉴定,后未采取进一步刑事措施,警方认为系厂内事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接警经过及事实。陈某经治疗,左下肢股力2级,右下肢肌力3级,全身多处骨折。

  • 二、救济途径选择难

委托人陈某认为,她在下班途中被叉车撞倒后被轧伤双下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坚持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作为代理人的我,本应遵照代理人的意见执行,但如按照工伤程序处理,公司也同意配合,那么毫无悬念的一个结果就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而陈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估计在四级以上,则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伤残补助金外,只能享受伤残津贴,陈某工资每月仅三千五百元,而且按规定只能支付至五十岁退休之前,退休之后则只能享受退休待遇。这样估算起来,获得的赔偿额度太少,初步估计在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左右,而且不确定因素太多,比如死亡或公司破产等情况,均影响后续获得赔偿的额度。委托人也与公司协商过多次,公司最高只愿意补偿十多万元,称如不接受,就享受伤残津贴,慢慢给,委托人当然无法接受公司的补偿方案。

考虑到陈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代理人认为按人身损害主张权利,可能更优于按工伤主张权利,于是代理人建议不走工伤程序,直接提起侵权纠纷,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在诉讼中,法院认为必须走工伤程序,再走工伤程序也不迟,何况还有刑事附带民事选择的可能性。经充分告知三种程序的风险之后,决定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委托人陈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为四级伤残附加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出院后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二十年。

  • 三、双方争议白热化

委托人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被告答辩,本案应当驳回委托人诉讼请求,理由是委托人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应当按照工伤程序认定工伤,评定伤残,通过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处理,仲裁处理不好,再到法院起诉。

代理人向法院陈述,其一,本案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厂区内,不属于道路;其二,叉车系厂内车辆,不属于机动车,故构不成交通事故,只系侵权事故;其三,委托人陈某虽是下班,但尚未走出厂区,不属于下班途中;第四,即使法院认定系交通事故,本案中警方没有认定叉车与委托人的责任,导致责任无法确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应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在主要责任以下,因此委托人申请工伤认定存在障碍,无法通过工伤程序处理本案纷争。

法院认为,本案因警方未出具责任认定书,责任无法分清,委托人申请工伤存在客观上的障碍,又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 四、本案办理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经晋江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由被告支付委托人六十五万元人民币,双方的纠纷了结,委托人对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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