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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上诉被驳,维持原判获赔121004.99元

发布者:郭丽华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上诉被驳,维持原判获赔121004.99元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一审胜诉+二审维持

 

  案件概要:

 

  当事人骑行自行车与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当事人住院19天,花医疗费49827.88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一审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共计138791.98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21004.99元。

 

  律师办案过程:

 

  郭丽华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律师在诉前即协助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固定医疗费、住院病历、救护车费、鉴定费等证据。庭审中,郭律师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逐项论证,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郭律师指出鉴定费系为查明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系法定赔偿项目,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004.99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比例划分直接影响赔偿数额。本案中当事人负同等责任,律师要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赔偿方案。同时,对于保险公司常见的“不承担间接损失”抗辩,要善于运用《保险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出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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