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某能源公司成立,林某被登记为该公司监事,属于挂名任职。林某始终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在该公司领取报酬、缴纳社保,其劳动关系与社保一直由其他单位承接。
2025 年 7 月,林某向某能源公司及股东邮寄《辞去监事通知书》,邮件被退回;同年 11 月,林某在《国际商报》登报公告辞任事宜。因该公司迟迟不配合办理监事涤除登记,林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某能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律师观点
代理人主张,林某与某能源公司构成委托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单方辞任监事。林某已通过书面邮寄、登报公告完成辞任流程,辞任合法有效。公司在收到辞任通知后,负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其拒不配合的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依法涤除林某的监事登记。
三、法院观点
监事依法享有辞任权利,公司监事变更虽属于内部治理范畴,但在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失灵时,司法可依法介入。本案中,林某已穷尽内部沟通方式,公司未启动相应改选、登记程序,结合林某实际不在该公司任职的事实,对林某要求涤除监事登记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四、判决结果
判令某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涤除林某监事身份的工商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 480 元,全部由某能源公司承担,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给林某。
张文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