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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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诉常熟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发布者:张文远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27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2020 年,本地某企业登记设立,由案外主体全资控股,杜某被登记为该企业执行董事、董事,章程约定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杜某属于挂名任职,从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也未在该企业领取薪酬、缴纳社保,其劳动关系及社保均由其他单位负责。

任职期间,杜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任,于 2025 年 8 月向涉案企业及其全资股东邮寄《辞去执行董事通知书》,其中寄往企业的邮件被退回,股东方正常签收,但涉案企业始终未予以回应。同年 11 月,杜某在《国际商报》登报公告辞任相关事宜。因涉案企业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杜某诉至法院,请求涤除自身执行董事、董事的工商登记信息。本案由张文远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出庭,庭审阶段涉案企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应诉。

庭审中,张文远律师提出代理意见:杜某与涉案企业之间形成委托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杜某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辞去相关职务;根据《公司法》要求,董事辞任通知送达公司后即发生效力,企业负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杜某已通过邮寄、登报公告的方式完整履行辞任告知程序,辞任行为合法有效,涉案企业拒绝办理涤除登记的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配合完成登记变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双方均享有委托合同法定解除权,董事可单方提出辞任。本案中杜某任职任期已届满,无证据显示其辞任存在恶意,办理变更登记亦无客观障碍。杜某先尝试通过企业内部途径解决问题,但企业未启动相应流程,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杜某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涉案企业无故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涉案企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涤除杜某执行董事、董事身份的工商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 480 元,全部由涉案企业承担,并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给林某。


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个人简介:张文远律师从业18年来,专注于公司法和建设工程领域,代理大量建设工程纠纷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11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1320420********11 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