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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广告宣传 |630人看过


近年来,很多人发现自己多了好几条赚钱的路子:知名企业悬赏征集创意、公安机关悬赏征集案件线索、人民法院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甚至不少作家都在微博上悬赏挑错,貌似我们随随便便都可以“一夜暴富”了。

但是,真正拿到这些天价悬赏的人却不多,大部分都是因为对悬赏广告的效力产生了争议,闹到了法院。

什么是悬赏广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悬赏广告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2.悬赏广告中所规定完成的行为应明确具体,且为法律、法规所不禁止;

3.悬赏广告发布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由此可知,悬赏广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属于承诺。此时,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成立一个民事合同。

悬赏广告的效力

虽然对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但因悬赏广告而发生的纠纷却不少,主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对悬赏广告的效力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对悬赏广告的发布主体及发布形式没有硬性限制,当悬赏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时,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依据悬赏广告主张报酬时,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即是说,只要行为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主张悬赏广告中的奖励时,须符合悬赏广告的条件。即行为人应在广告人指定的时间、指定的方式完成了指定的行为,并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李某与某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二审判决书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被上诉人规定的时间、按照被上诉人向社会发布的方式,举报了被上诉人公司驾驶员的违规行为,仅有本人陈述,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15)青民五终字第2595号

结语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从性质来看,悬赏广告属于一个面向不特定人的单方允诺行为,即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根据该规定,悬赏广告一经发布即产生“要约”的法律效力。行为人按照条件完成指定的行为后,取得向广告人请求报酬的权权利。

因此,发布悬赏广告的人应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效力,依法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法律义务。否则,行为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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