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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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发布者:张立核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9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与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5民初20050号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梓康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王XX与被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确认王XX与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502.98元;

三、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720.03元;

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与诉求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2.98元;2.某某公司支付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581.46元;3.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王XX经朋友介绍于2017年2月9日到某某公司工作。入职后,某某公司告诉王XX,职位为运营经理,薪酬为10000元。王XX入职共3个月零24天,实际发放工资为35990.53元,平均月工资为9940元。因执行董事与股东发生纠纷,2017年5月31日,某某公司执行董事董XX突然宣布公司单方解聘所有员工,公司停业。王XX要求某某公司出具正式的解聘通知,没有结果。王XX的实发工资由实领工资和“其他报销部分”两部分组成,“其他报销部分”工资每月与基本工资同时发放,但需要上交发票。因某某公司要求王XX写“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以作为支付拖欠工资的条件,不同意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王XX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3364号裁决书,特向法院起诉。

某某公司在简易程序开庭时辩称:某某公司已按仲裁裁决结果支付王XX3300元,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2.98元;赵XX代替王XX签订了劳动合同,某某公司误以为王XX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581.46元;某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按照仲裁裁决结果支付王XX共计93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王XX入职某某公司,岗位为运营经理。2017年7月5日,王XX到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王XX与某某公司自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某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9940元;3.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9940元;4.某某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80元。2017年9月6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3364号裁决书,裁决:1.某某公司与王XX自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某公司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00元;3.某某公司支付王XX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4.驳回王XX其他仲裁请求。王XX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王XX的工资标准。某某公司对王XX提交的工资打款记录、同事赵XX与李X的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王XX与李X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某某公司内部微信群2017年5月31日聊天记录打印件真实性认可,亦认可王XX提交的录音中系李X的声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王XX于2017年2月9日入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X于2017年3月9日给王XX转账6479.57元,并备注“2月份工资和补助300元”,据此核算的王XX工资标准明显高于某某公司主张的3000元。王XX提交的同事赵XX与李X的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中李X提到董XX体谅大家,给大家节省费用,把工资拆开两部分发放,且某某公司每月给王XX转账记录中亦有相对固定的报销款记录,结合王XX与李X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对王XX的月均工资标准,本院按其依据工资打款记录核算的9605.96元予以认定。某某公司主张李X非某某公司员工,其与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双方个人行为,与某某公司无关,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的具体内容及某某公司内部微信群聊天记录中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X对李X的工作安排,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另某某公司提交付款回单证明2017年9月22日已向王XX支付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3364号裁决书裁决案款9300元,王XX亦认可收到上述款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仲裁裁决确认某某公司与王XX自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王XX亦未就此项裁决内容起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王XX提交的某某公司内部微信群2017年5月31日聊天记录显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X微信通知因股东之间的问题与包括王XX在内的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某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未就上述解除的合法性举证证明,故应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王XX主张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2.98元,不高于本院核算数额,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仲裁裁决确认某某公司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00元,某某公司已支付上述款项,应予扣减,故某某公司尚需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502.98元。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未有王XX的签字,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王XX于2017年2月9日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故某某公司应支付王XX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对王XX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某某公司应支付王XX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720.03元。仲裁裁决确认某某公司支付王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某某公司已支付上述款项,应予扣减,故某某公司尚需支付王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720.0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王XX与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502.98元;

三、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720.03元;

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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