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某房地产公司对外宣传有楼盘"某楼盘"出售。原告前往该楼盘售楼处进行参观,经工作人员介绍,该项目系某房地产公司参与建设,对外亦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进行宣传,园林设计等均采用某房地产公司的楼盘风格进行开发,且该项目将在小区旁配套建设公立小学。原告基于对某房地产公司品牌及宣传内容的信任,考虑到自己三个小孩即将上小学,若该楼盘能顺利建成并配套学校,能够充分满足家庭的生活与教育需求,遂决定购买该楼盘房屋。
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预定协议书》,约定: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某楼盘"项目,原告预定位于某幢某层某号房,总房款85万余元。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以及首付款,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协议第七条第1点明确约定,本项目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由某房地产公司直接与原告签订。
签订合同后,原告发现"某楼盘"并非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其建设景观也并非采用某房地产公司的风格设计,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现楼盘即将竣工,配套公立小学的建设亦被取消,原告三个小孩将面临无书可读的处境。更为关键的是,某房地产公司已经退出该项目,无法按照协议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内部认购协议书》。上述情况导致协议约定的核心内容已无法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承诺项目配套公立小学等,上述宣传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违约行为;第二,某房地产公司退出项目后,协议约定的正式签约主体已无法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是否已经根本性地无法实现;第三,在上述情形下,原告是否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及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承诺项目配套公立小学等重要信息,但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某房地产公司已退出该项目,协议约定的签约主体无法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内部预定协议书》,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最终取得胜诉判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价值】
王超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专业判断准确,敏锐识别被告虚假宣传及某房地产公司退出项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核心事实,准确判断案件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二是诉讼策略精准,围绕虚假宣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大核心要点构建诉讼逻辑,明确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三是证据组织严密,系统梳理宣传资料、协议约定、实际建设情况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被告违约事实。四是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及利息的胜诉判决。
王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