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邻居,相识不足一年便于2008年8月14日在某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女王某甲、次子王某乙及小儿子王某丙。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与价值取向差异显著,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长期情绪极不稳定,多次暴力打砸家中物品,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23年,原告因遭受家暴导致肋骨骨折;2024年,原告再次遭受家暴后报警求助。长期以来,原告身心遭受极大折磨。此外,被告存在长期酗酒、赌博恶习,多次深夜醉酒闹事、踢门恐吓原告,甚至违背原告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因家庭矛盾严重,原告曾于2016年回娘家居住四年。2020年村里老房子拆除新建后,双方正式分居,原告独自带子女在新楼房居住,被告居住在工作铺面,分居至今长达四年余。在此期间,小儿子王某丙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家庭日常开销及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绝大部分由原告负担,被告始终不管不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存在酗酒赌博恶习,且双方因矛盾激化已分居多年,上述情形是否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其二,小儿子王某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原告主张小儿子年幼且自幼由其抚养,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被告在过往共同生活期间未尽到丈夫与父亲的责任,未承担家庭开销与子女抚养费用,故小儿子应由原告继续抚养,被告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存在家暴及酗酒、赌博等恶习,且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修复可能。关于子女抚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结合原告长期抚养小儿子的客观事实及被告长期缺位的过错,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儿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价值】
王超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原告收集并固定家暴报警记录、就医凭证及分居证明等核心证据,有力证明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次,在抚养权争夺中,王超律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详细论证原告长期独自抚养小儿子的客观事实及被告长期缺位的过错,成功说服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原告。最后,通过清晰的庭审表达与专业的法律适用,不仅帮助原告解除婚姻关系,还成功争取到合理的抚养费,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王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