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因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违法资金,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查明,2023年8月,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操作,该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资金流转。侦查机关办结案件后,于2023年11月13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依法指控,袁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思路
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家属委托锦州刘勇律师介入本案。刘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检察院查阅完整案卷卷宗,梳理全部侦查证据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对案件全部事实经过,梳理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同步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书面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夯实辩护基础。
结合案卷证据、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以及当事人供述,刘勇律师敲定本案核心辩护思路:当事人行为虽契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构成要件,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当事人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同时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且已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多名被害人谅解,无再次犯罪风险。
围绕该项罪轻辩护核心观点,律师整理完善全套书面辩护材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磋商说理,结合法条与类案裁判规则,论证当事人无需处以刑事处罚的法理依据,全力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综合全案研判:袁某某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制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涉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具锦凌检刑不诉〔2023〕XX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刘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