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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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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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罪一案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9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3月23日10时许,陈某(男、已被判刑)驾驶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陈女一、陈女二窜到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实施诈骗。根据分工,陈某和被告人陈女一到街上寻找诈骗对象,被告人陈女二在双莲中学附近等候。后陈女一以找人为由和被害人蔡某搭话,并将被害人蔡某骗去双莲中学附近,与陈女二汇合后以蔡某的儿子近期有灾难需拿钱来化解为由,骗得被害人蔡某的现金10300元,陈某即驾车与被告人陈女一、陈女二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陈女一、陈女二分得赃款2800元。

律师分析:(委托方为陈女一)

一:陈女一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经了解,陈某男已经判刑,陈女一、陈女二为在逃人员,现均已经落网。陈某男已经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已经完全交代了其与陈女一、陈女二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经过,业已经过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一年多。故陈女一构成犯罪的可能性非常高。二、考虑到本案陈女一、陈女二所实施的行为相当,分赃金额相当,很有可能不区分主从犯,即全部人员属于主犯。三、陈某一无自首、立功,是被动到案。四、陈某男、陈女一、陈女二均在五年之内再次犯诈骗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律师建议:

本律师在查清以上事实之后,认为该案想从轻处罚,必须取得受害人的赔偿以及谅解,并且建议当事人考虑认罪认罚。经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同意以后,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受害人的联系方式,与受害人及其家属取得了联系,在律师与受害人充分劝说之后,受害人同意接受律师代被告人向其作出的书面道歉和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


最终,鉴于该案陈女一取得受害人赔偿和谅解,并且构成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女二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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