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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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回建地成功案例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06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于2009年12月3日在八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7月18日,大女儿出生2010年11月22日,小女儿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长期在广东做工,原告在家务农,照顾孩子2016年开始,夫妻双方关系开始恶化,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并多次动手打人。原被告二人多次闹离婚,分居至今。2018年7月25日,原告诉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贵院以(2018)桂1102民初1817号立案,双方调解后未离婚。

上述法院调解撤诉之后,被告与原告的关系并没有一丝和好的迹象,原告认为,双方关系自调解之后无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原告同意归被告享有,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情况下随时享有探望权。

婚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因2018年征收房屋获得补偿款共计277146.6元由被告私自领取并持有,后因第一次起诉撤回时,被告自愿给了原告50000元,其余悉数均在被告处。原告的50000元因为抚养孩子,家庭用途已经用尽。因此,房屋补偿款剩余277146.6元-50000元=227146.6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另外,因房屋征收补偿分得的回建地一块,各自分一半。夫妻存续期间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归纳:

一、同意离婚。二、两个女儿各自抚养一个。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征收补偿款277146.6元以及回建地,不是被告财产,是父母名下,且被告出生以来,没有分得土地,原告无权主张。

争议焦点:


一、两个女儿由谁抚养?
二、征收补偿款277146.6元以及回建地分配主体资格和分配比例问题。

举证环节:


原告关键证据,举证如下:
1.拆迁补偿款支付申请房屋拆迁补偿明细、征地补偿表;2、地块图。证明内容: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房屋被拆迁补偿金额277146.6元以及回建地地块编号及具体位置图,同时还调取了被告父亲、被告兄弟的地块编号及具体位置图。以证明被告与父亲、兄弟已经分家,各自拥有自己的地块,并非如被告所言他们没有分家,土地是共同的。

被告关键证据,举证如下:
1.租房合同、收据、送货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277146.6元已经由被告开设店面用尽。2.户口本、土地承包证、延包证。证明相关房屋的土地不属于被告所有,是家庭共有,是父亲、兄弟的,原告无权主张分割。

法院认为:

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结合原告的经济能力和孩子的现状,抚养权由被告享有,原告每个月支付1800元。二、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8年5月8日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77146.6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拆迁补偿款是父亲兄弟家庭共有,未提出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关于回建地问题,系夫妻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平等分割,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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