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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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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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交通事故二审成功改判案例

发布者:何立武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6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周某C与周某K系亲戚,周某K系安装卷闸门的师傅,201719日,周某K接到门厂老板周某Q的通知去石家安装卷闸门,于是周某K叫周某C(临时工)一同前去。当天,周某C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着周某K从富川县城往石家乡方向行驶与行走在路边的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后者当场死亡。事故后周某C驾车逃逸。经交警认定,周某C全责,杨某某无责。周某C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狱。杨某某家属起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一审责任】
门厂店老板周某Q承担10%责任,周某C与周某K承担90%责任。

【二审律师分析与应对】

何立武律师在二审接受周某C委托,介入到本案。

分析:1、周某C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事后逃逸被交警定为全责,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判决周某C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是必然的,也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中的社会效果追求,从法律人情来说打无责已然不可能,只能想办法降低赔偿责任。

2、周某K与卷闸门老板周某Q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从周某K的说法来看,他说是从周某Q处按月领取固定工资的,系其工人,如果真是这样,周某K属于雇员,其对导致交通事故以及逃逸并无过错,应该无责,即使有责,也应是是职务行为,由雇请他的人承担。

3、周某Q说与周某K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做人没有指挥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要构成承揽关系的话,需要满足承揽关系的要件,从本案来看,似乎种种证据都无法证实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律师庭审观点】

何立武律师庭审应对观点如下:1、周某C系因工作旺季忙不过来经门厂老板周某Q要求周某K找来的临时小工,这里有老板周某Q的授意存在。

2、周某C平时与门厂店的其他工人一起待在门厂店,一起吃住在门厂,一起干活,由老板周某Q承接下客户的单子,然后安排工人去安装,工人安装的材料、工具、驾驶的车辆、怎么安装都是由老板安排,不存在承揽关系的说法,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3、周某C与周某K是平等的同事关系。既然周某C、周某K都是帮老板周某Q打工的,老板都不承担责任(10%只是车主相应责任),为何周某K要承担责任。

【二审迎来改判及理由】

结果:周某Q承担30%责任,周某K不承担责任,周某C承担70%责任。

改判理由:1、认定周某C、周某K、周某Q三者究竟是何种关系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2、周某Q提供车辆给无证驾驶的周某C驾驶有过错,未尽车辆管理义务(车主责任)。3、周某K既不是车辆所有人,也不是车辆使用人,也无证据证实其协助驾驶员周某C逃逸,且交警未认定其承担责任。故周某K无责。

【律师点评】

遇到人员众多复杂的案件,首先要区分法律关系,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捋清楚,才能准确把握案件的方向。本案涉及到雇佣关系和承

应综合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1、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安排、控制、支配。承揽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3、雇佣关系中领取报酬一般是比较固定的,通常为定期领取,承揽关系中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4、雇佣关系是持续性提供劳务,承揽关系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雇佣关系中一般是雇主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而承揽关系中劳动工具和设备一般是承揽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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