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回顾:
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9月26日在公司工作。2017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签署了“付款申请单”。当日,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资金20万元。之后,被告一直以工资方式按月偿还借款。2017年9月26日,被告因违规被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至时,被告已用工资偿还借款7,467元,尚欠原告192,533元。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
2、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且无书面借款合同,只有“付款申请单”,而根据员工所述“付款申请单”中员工签字时全部空白,其中所涉内容均由单位书写。我们主张员工签字时对内容全部知悉,即便为时候补写,员工在空白的“付款申请单”上签字视为员工授权单位对相应内容进行补全。
3、建议:
作为单位,在借款给员工时除了转账凭证外,一定要有借款合同,否则双方之间性质如何认定是一大难题。
作为员工,千万不能在空白的借款单上签字,否则没有铁证是无法推翻借款关系的,且这种案子最好交给专业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