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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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赢得12万元借款的诉讼

发布者:熊颖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9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借款合同成立的特殊性,借款合同网上成立,未经过被告本人签字;其次在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问题,经过努力,法院接受了对网上P2P公司的运营模式,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民初13411号

原告: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忠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7年5月14日,被告通过原告运营的“XX网”平台与众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众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48,2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4.9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原告为居间服务人,被告同意在借款成功时支付居间服务费14,448元及履约互保准备金21,840元,并委托原告在借款成功时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未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前足额还款、但于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足额还款的,无需支付逾期罚息。若借款人在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未足额还款的,则应以逾期本息总额按日千分之一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金、利息及罚息;本协议出借人及借款人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对方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服务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若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按照本协议约定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利息或任何其他应付款项超过四天的;为便于通过法律程序集中维护出借人权益,出借人均同意在其权益受到实质损害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承诺、担保方未履行担保义务或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其他责任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规定使得出借人遭受实质损害等,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居间服务方,由居间服务方统一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方及其他责任方等进行追索,并委托居间服务方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协议成立后,原告按约将出借人资金148,288元在扣除居间服务费14,448元及履约互保准备金21,840元后,直接划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仅足额支付了前三期的本金、利息及第四期的部份利息,之后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4月19日原告受借款人委托发函给被告,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及罚息,但被告仍未履行义务。至2018年4月21日,被告尚欠出借人借款本金116,462.19元、利息13,903.59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785.51元及之后的罚息。现出借人将上述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116,462.19元及借款利息13,903.59元;2、偿付逾期还款罚息至2018年4月21日为785.51元;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以本金130,365.78元按年利率24%计付;3、支付律师费6,000元。

被告陈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借款协议、被告会员信息、付款凭证、律师函、快递单、聘用律师合同、发票、计算表。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原告之主张及相关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7年5月14日,被告通过原告运营的“XX网”平台与众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众出借人借款148,288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4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4.9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原告为居间服务人,被告同意在借款成功时支付居间服务费14,448元及履约互保准备金21,840元,并委托原告在借款成功时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未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前足额还款、但于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足额还款的,无需支付逾期罚息。若借款人在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未足额还款的,则应以逾期本息总额按日千分之一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金、利息及罚息;本协议出借人及借款人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对方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服务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若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按照本协议约定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利息或任何其他应付款项超过四天的;为便于通过法律程序集中维护出借人权益,出借人均同意在其权益受到实质损害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承诺、担保方未履行担保义务或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其他责任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规定使得出借人遭受实质损害等,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居间服务方,由居间服务方统一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方及其他责任方等进行追索,并委托居间服务方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协议成立后,原告按约将出借人资金148,288元在扣除居间服务费14,448元及履约互保准备金21,840元后,直接划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仅足额支付了前三期的本金、利息及第四期的部份利息,之后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4月19日原告受借款人委托发函给被告,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及罚息,但被告仍未履行义务。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履约互保准备金21,840元,至2018年4月21日被告尚欠出借人借款本金116,462.19元、利息13,903.59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785.51元及之后的罚息。现出借人将上述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原告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聘用了律师,支出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原告按约向被告放款后,被告理应逐月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仅部份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责任。审理中,原告自愿将罚息的计算标准从日千分之一调整为年利率24%,本院可予准许。鉴于出借人将上述债权已无偿转让给原告,故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上述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给付原告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6,462.19元及利息人民币13,903.59元;

二、被告陈XX偿付原告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罚息至2018年4月21日为人民币785.51元;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30,365.78元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陈忠进给付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以上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21.50元由被告陈忠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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