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小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熊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雄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33,455.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7月19日的拖欠利息700.26元,逾期利息90.81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息之和339,155.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3、被告承担律师费6,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小雄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具有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网络平台。2016年3月28日,在原告网站注册登记的会员即本案被告通过原告网络平台与会员号为344759等90363人达成371775号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会员号为344759等共计90363人向被告出借资金4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8日,每月还款37,660.73元,还款日为当月的28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年利率为18.99%。《借款协议》签订后,出借人已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向被告全额给付借款本金,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还本付息。但被告仅足额支付2期本息。2016年6月28日,被告仅偿还5000元。随后,虽经原告多次电话敦促,被告拒绝还款至今。2016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了《律师函》,通知被告根据《借款协议》的相关规定,《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本息提前到期,同时告知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各位出借人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该《律师函》于2016年7月19日送达被告。现全体出借人已根据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