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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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北京福润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潘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颖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2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潘XX、王X、北京福润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XX、王X、北京福润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XX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32,486.10元;2、判令被告潘XX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6月1日的拖欠利息5,118.65元、拖欠罚息5,059.64元;3、判令被告潘XX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自2017年6月2日起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息总和437,60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被告潘XX承担原告因本案所付的律师费7,2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X、北京福润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潘XX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潘XX、王X、北京福润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被告潘XX通过原告运营的金融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域名:XXX.com,以下简称“点融网”)进行借款,被告潘XX与会员号XXXXXXXX等出借人达成985690号《借款协议》,借款本金为6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月(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8日);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本等息;原告系借款协议的居间服务人;借款人同意在借款成功时根据借款类型的不同向居间服务方支付居间服务费7,800元及借款人履约互保准备金1,200元,并委托居间服务方在借款成功时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若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任何其他应付款超过四天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按照本协议约定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费用,日罚息利率为千分之一;为便于通过法律程序集中维护出借人权益,出借人均同意在其权益受到实质损害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承诺、担保方未履行担保义务及/或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其他责任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规定使得出借人遭受实质损害等),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居间服务方,由居间服务方统一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责任方等)进行追索,并委托居间服务方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服务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

同年11月15日,被告王X、北京福润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为被告潘XX上述借款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包括主合同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等,及其他所有因借款人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全体出借人与被告潘XX通过原告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并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借人已依约向被告潘XX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潘XX收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清偿本金、偿付利息、罚息之责任。被告王X、北京福润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述被告在被告潘XX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潘XX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XX公司借款本金432,486.10元;

二、被告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截至2017年6月1日的利息5,118.65元、逾期罚息5,059.64元(自2017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37,60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律师费7,200元;

四、被告王X、北京福润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潘XX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X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潘XX、王X、北京福润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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