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概况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男,1955年生)与被告(女,1965年生)因感情破裂,原告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二、 核心代理意见(代理被告)
原告方:其核心诉求是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位于郫都区的房产(别墅)和位于成都市区的一套商铺(价值超过1200万元)所有权。其同意用自己名下的车辆所有权(价值5万元)换取被告对上述房产归属的同意。
被告方:其核心诉求是保住别墅和商铺不被分割或双方均放弃所有权,赠与给女儿,因为商铺系被告父母20年前出资赠与,购买别墅的资金大部分也是被告父母赠与的,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位于崇州市的房产和自己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并可能主张获得原告名下的车辆作为财产分割的补偿。
三、 裁判结果
经过律师团队的多方努力,在开庭当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准予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
房产:郫都区房产归原告所有;崇州市房产归被告所有。
车辆:被告名下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车辆归被告所有。
其他: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承担。
履行期限:双方须于2025年5月20日前相互配合完成上述房产和车辆的产权、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7050元,由被告承担。
另在调解笔录上载明,别墅和商铺的所有权归双方的女儿所有,由被告代管等事项,完全达到了被告的诉求和愿望。
四、 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高效化解家事纠纷:本案通过律师团队庭前充分的收集证据资料和协调工作,最终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充分体现了调解在解决家事纠纷中高效、平和、节约司法资源的优势,并最大化地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期望的权益,避免了庭审对抗和证据不足的风险,有利于双方关系的平和终结。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协议的核心是“自愿达成”,这体现了《民法典》关于离婚和财产分割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对双方协商一致的方案予以确认。
明确的执行保障:调解书末尾明确了逾期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如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起到了强大的督促作用,增强了调解文书的执行力。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离婚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调解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张礼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