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概况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父亲)于2021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现任配偶(第三次婚姻)、与第一任妻子所生之女、与第二任妻子所生之女、与现任配偶所生之子。各方当事人就被继承人名下多处房产、银行存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归属与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 核心代理意见
1.张礼美律师代理原告方(两位女儿)主要意见:
1.主张所有涉案房产(包括配偶名下一套住房、其子名下两套商铺)及银行存款等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法定分割。
2.要求四位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份额,即各占25%。
3.认为其子通过“买卖”形式获得的两套商铺,实质是未支付对价的赠与,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应将房屋折价款纳入遗产范围。
2.被告方(配偶及其子)主要意见:
针对一位女儿: 主张其未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
针对另一位女儿: 主张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财产归属主张:
1.登记在配偶名下的一套住房,系夫妻财产约定,已归其个人所有,非遗产。
2.两套商铺系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为对其子的赠与,且已过户,不应作为遗产。
3.丧葬费用应从遗产或抚恤金中扣除。
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认定遗产范围:
1.认定为遗产的部分:
1.登记在配偶名下一套住房的50%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部分)。
2.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款项合计中的50%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部分)。
2.不认定为遗产的部分:
1.配偶名下的另一套住房:因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书》将产权100%约定归配偶所有,属有效处分,非遗产。
2.其子名下的两套商铺:法院认定表面为买卖,实质为赠与,且已完成过户,故不纳入遗产范围。
3.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遗产,本案中不予处理。
2.遗产分割:
1.上述被认定为遗产的财产,由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各占25%份额。
2.法院未采纳被告关于剥夺一位女儿继承权或让另一位女儿少分遗产的主张。
3.诉讼费负担: 由原告二人负担大部分,被告二人负担小部分。
四、 典型意义
1.夫妻财产约定效力优先: 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作出的书面约定合法有效,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在继承开始前,一方已通过合法约定取得的财产,不纳入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2.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 在涉及亲属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法院会综合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是否实际支付对价、资金监管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穿透表面交易形式,认定法律关系的实质(本案中认定为赠与),对规范家庭内部财产处分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3.遗产与死亡抚恤金的区分: 再次明确了死亡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故不属于遗产,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处理,不宜在法定继承纠纷中一并分割。
4.继承权的保障: 除非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严重情节(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否则履行赡养义务的程度更多影响遗产分配的份额(多寡),而非直接剥夺继承资格。本案中,法院未因原告方赡养情况而改变其法定继承权。
五、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张礼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