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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认定

发布者:金孝柏律师|时间:2016年01月30日|分类:倾销补贴 |503人看过

摘 要:倾销的认定涉及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及倾销幅度的确定。影响倾销认定的因素很多。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针对国内企业的反倾销。

关键词:倾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确定;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46200403-43-04

一、倾销的认定

倾销的认定指依法调查和确定出口产品是否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差的幅度的法律程序,包括对倾销事实的确定和倾销幅度的确定。

(一)倾销事实的确定

倾销事实的确定是指依法对一国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确定的法律程序,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3)合理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

1. 正常价值的确定  根据 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

用以计算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包括:(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2)出口到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3)推算价格(Constructed Price)。因此,理论上,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不困难,但由于反倾销的保护主义本质, 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经常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的突破口, 从而使正常价值的计算变得十分复杂。

首先,正常贸易过程的界定。所谓正常贸易过程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没有伙伴合作关系或补偿性安排的销售”。[1](P.493)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2.2、2.3款规定了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的三种情况:(1)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或销售量较低时(通常指国内市场中消费的同类产品销售占被调

查产品占进口国销量不足5%);(2)产品销售给与之有关联或补偿性安排(Association or a Compensatory

Arrangement)的公司;(3)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这是因为,销量较低时或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时的成交价格发生了扭曲,不能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但这一规定受到普遍质疑和反对。

其次,同类产品的界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同类产品指与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或相似。如果不存在该类产品,即指虽然并非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却有与被控倾销的产品极为相似特征的产品。事实上,要求产品在物理性能、化学特性、适用或使用方面完全相同或一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根本依据在于被指控倾销的出口产品与被选定的出口国国内产品是否存在实质相似性、直接竞争性和可替代性。

收稿日期:2004-01-07

作者简介:金孝柏(1968-),男,江苏连云港人,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注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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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内市场价格的确定。国内市场价格又称国内销售价格(Domestic Sale Price),指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或与其相似的产品在反倾销期间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实际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但是,根据GATT 第六条的要求,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和成本等生产要素均不是由市场决定的,而是由国家控制,价格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选定的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但是,世界上并没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或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各国政府都对经济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实践中,反倾销机构认定一国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更多地考虑了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而非经济状况。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经常利用这种区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国家提起反倾销诉讼,以保护本国国内产业。我国就是这种制度典型的受害者。

第四,替代国价格与替代国制度。一般认为,替代国制度指欧美等西方国家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使用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出口国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成本或出口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步骤和措施,因此计算出来的价格即为替代国价格(Surrogate Price)。  

替代国制度主要涉及非市场经济的界定、替代国的选定标准、替代国产品价格的确定与计算方法。根据欧盟第905/98号条例,中国虽已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删除,但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中国的企业仍需要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市场经济的标准才能采用中国的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政策的实质是,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总体上肯定而实际上否定,抽象地承认而具体地否定”。[2](P.14)尽管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根据是GATT第六条及相关的注释,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仍值得怀疑,因为世界上不存在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实践中,反倾销机构选择标准替代国的标准模糊不清,甚至是不合理的,对出口国是不公平的,如“金刚砂”一案中,挪威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就是不合理的, 因为挪威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悬殊, 生产工艺与流程也有相当差距。

第五,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Export Price for Third Party)指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无销售或者虽有销售,但销量极小,不能以国内销售价格计算,由反倾销主管机构决定用相同或相似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的价格以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适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向该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被控倾销的产品相同或最相似;(2)该第三国必须是该同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3)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4)在该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必须达到能够收回生产成本的要求。但是,如何把握“合适” 和“具有代表性”并无固定统一的标准,完全取决于反倾销主管机构的自由裁量,因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经常成为对付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重要手段。

第六,推算价格。推算价格,也称结构价格,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及其他费用和利润所形成的价格,主要在国内销售价格和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都不符合要求而无法用于比较时,反倾销主管机构用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由于生产成本是用产品生产者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数量及其市场价格计算出来的,这些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及利润的计算所依据的数据材料就必须真实、可靠。

所以,WTO《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所加利润不得超过原产地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销售正常得到的利润”,成本应根据出口商按本国公认的会计准则所作的会计资料确定,以抑制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任意性处理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成本和费用的分摊, 保证推算价格的公正性。

  1. 出口价格的确定   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口到进口国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通常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帐簿资料确定。但是,如通过该方法无法确定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确定的价格不可靠

    (如关联交易),按进口商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推定价格计算。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2.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确定了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后,必须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调整,使两者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公正比较,即具有可比性。WTO《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1)可比价格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市场的一般交易水平;(2)合理调整价格术语、税收、销售数量、物理特征等可能影响价格确定的因素;(3)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使用平均对平均和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前者指用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同所有可比出口交易的平均价格比较,后者指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逐笔交易为基础进行比较;这两者价格均须发生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并应考虑当天的汇率。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进口

             44 商、地区或时间差距较大,进口方可以用其所计算出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二)倾销幅度的确定

    由于倾销幅度(Margin ofDumping)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实施反倾销税税率的高低,倾销幅度的确定更显得重要。在欧盟,倾销的幅度高于或等于欧盟进口产品和欧盟国内产业生产的相同产品的总差价,这种计算方法倍受质疑,也使欧盟成为反倾销措施最严厉的经济体。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当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构成倾销,两者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但倾销幅度低于2%时可忽略不计。

    确定倾销幅度有四种方法:(1)将产品出口价格与其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产生的差额;(2)把产品出口价格与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比较;(3)将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推算价格相比较;

    (4)平均对平均,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前文已述,此处不赘。我国《反倾销条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二、影响倾销认定的因素

    影响倾销认定的因素主要包括:

    1.反倾销国对外关系政策变动或国内政治需要。由于反倾销本身所具有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在实践中,一些国家的政府迫于国内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或出于某种政治需要(如选举)不得不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甚至暂时或局部地改变一贯的对外关系政策以获得或换取有关利益集团的支持,缓解国内矛盾或危机,从而在特定时期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

    2.出口国对外贸易政策。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是贸易发展的风向标。影响对外贸易政策的因素很多,除了经济发展状况、贸易数量的增减外,还包括其他因素如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利益集团的压力等等。就出口而言,我国长期为对国营(国有)外贸企业进行出口补贴和实行区别性优惠待遇,导致不少外贸企业为完成出口指标,对出口产品定价过低而经常被控倾销。

    3.替代国的选择。替代国的选择直接决定替代价格即可比价格的高低。选择不同的替代国,倾销是否存在的结论可能就不同。但是,除了替代国制度本身的缺陷外,对替代国的选择并无统一的国际标准,完全取决于进口国的自由裁量和决定,因而实践中替代国制度已沦为保护主义反倾销的工具。1982年美国诉中国蘑菇反倾销案即是典型的一例。

    4.同类产品的选择与确定。如前文所述,为使国内价格具有可比性,必须确定同类产品的范围。尽管

    WTO《反倾销协议》对同类产品的选择有详细规定,但现实中进口国在确定同类产品时仍有很大随意性。

    5.企业不规范的定价行为。理论上,产品的出口价格和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应当具有一致性,并受制于市场供求关系。我国部分企业有“薄利多销”的传统,或为换取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或为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出口任务或指标,无利也要销,或者同行业恶性竞争,以低价招揽客户,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的准则,既损害了我国的贸易利益,也留下了被国外反倾销的祸患。

    6.汇率变动。在计算出口价格和产品正常价值时,经常牵涉到货币兑换的问题,不同时期的汇率变动也会直接影响出口价格的确定。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的外汇体制,对资本项目尚未放开,汇率浮动幅度有限。但是,从长远来看,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汇率制度的调整均会使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增大汇率变动的区间和频率,影响贸易价格的确定,从而影响倾销的认定。

    7.会计标准和成本核算方法。在确定出口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或推算价格时,必须依据会计资料或帐簿,不同的会计标准和成本核算方法直接影响倾销成立与否。WTO《反倾销协议》为保证推算价格的公正性规定了成本核算和费用分摊的方法,但仍不能有效避免进口国确定推算价格的随意性。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对会计资料或帐簿重视不够,或会计制度不健全,或出于各种考虑任意在会计核算中提高成本,致使在反倾销诉讼中被动的情况并不罕见。

    三、我国的基本对策

    “入世”以后,随着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更多的企业将参与对外贸易,我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也更加严峻,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1.参与修订和完善WTO反行销规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我国有责任代表广大

    发展中国家利益,积极参与修改和完善 WTO反倾销守则,据理力争,有利有节,改变目前少数发达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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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反倾销压制和破坏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的不利局面,维护本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

    2.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制约了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内力驱动和借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形成的外力推动,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建立、健全有利于培育符合国际规范、掌握国际规则、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3.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出口竞争机制。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已不能适应“入世”后的形势发展需要,条款规定粗疏、可操作性差,对倾销与反倾销措施几乎没有具体规定。而《反倾销条例》属于下位法,效力低,而且存在与WTO《反倾销协议》不一致的规定,如对反倾销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正常贸易过程、汇率和作为利害关系方的消费者地位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修改和完善《对外贸易法》已刻不容缓。同时,应利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建立既能发挥企业出口创汇积极性、又能维护健康的出口竞争秩序的外贸体制。

    4.建立和完善价格法律体系,完善出口价格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出口产品定价行为。目前, 我国对出口产品主要实行企业定价,现行《价格法》也主要规范国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口产品定价无法可依。企业之间竞相压价以扩大出口、挤占外贸市场份额的行为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外国对我国产品频繁采取反倾销措施,直接危害我国对外贸易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外贸产品定价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5.建立反倾销预防和预警机制。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市场调研意识缺乏的通病。“入世”以后,国家应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健全各种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预防国外反倾销。鼓励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为企业提供各类国际市场行情和价格信息,帮助企业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的反倾销法律规定,为企业提供反倾销法律培训。国家应建立定期发布行业反倾销的信息通报和行业预警机制,以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国外反倾销措施。

    6.提高企业反倾销意识,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外国反倾销诉讼。由于我国企业在遭到外国反倾销时应诉意识和意愿不强,致使外国反倾销机构仅根据申诉方提供的材料裁决我国企业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我国也因此失去很多的市场机会。因此,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反倾销诉讼,利用行业协会加强企业团结和协调,树立信心,提高应诉技巧和技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外贸利益。

    7.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我国出口产品定价偏低除了国家给予出口补贴以外,劳动力成本低廉,技术含量不高也是重要原因。由于世界经济长期停滞不前,我国面临来自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激烈竞争,必须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扩大深加工产品出口份额,改善出口产品结构,丰富出口产品的层次,提高产品档次,错位竞争,才能有效减少或避免倾销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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