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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美白遇无法定资质人员操作致十级伤残 法院: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693人看过举报


牙齿美白遇无法定资质人员操作致十级伤残 法院: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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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美白牙齿,却被医生告知牙齿还有其他问题,一番治疗后,原本健康的牙齿也遭到了损害。更让人吃惊的是,接诊医生竟无行医资质。有此遭遇的严女士遂诉至法院。近日,黄浦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某口腔门诊部被判赔偿严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5年12月底,严女士为美白牙齿,前往上海一家口腔门诊部就诊。经过诊断,门诊部李医生称要拔掉严女士3颗智齿,并于同日拔除她左下1颗智齿。次年年初,李医生又告知严女士其牙齿有炎症,并在严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磨掉她下前牙6颗。之后,这家门诊部又为严女士拔除其右上1颗智齿。

前后6次就诊,严女士共支付医疗费及拔牙费2.6万余元。但这家门诊部的诊疗,不仅没能使严女士的牙齿达到美白效果,还对其健康牙齿造成损害。无奈,严女士只得求助于其他医疗机构继续就诊。

后严女士了解到,最初为她诊疗的李医生并无医师执照,且使用化名行医。严女士认为,门诊部的诊疗活动违反诊疗常规,已对其造成损害,故诉至黄浦法院,要求判令门诊部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庭审中,门诊部辩称,其没有医疗过错,严女士在其他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损害由其他医疗机构造成。门诊部负责人还表示,严女士所称李医生并非其雇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卫生主管部门对这家门诊部进行检查的笔录中载明,为严女士做牙齿美白治疗的李医生,使用化名行医,其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为严女士书写病历,其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门诊部的诊疗行为致严女士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对该鉴定意见,门诊部并不认可,认为严女士的“智齿”符合拔除特征,不能等同于正常牙齿缺损、脱落的情况。

【以案说法】

问:被告口腔门诊部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专业口腔科医疗机构,被告口腔门诊部允许或放任相关工作人员在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该行为显不符合医疗规范,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明显,应对严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的鉴定意见能否采信?

答:经法定程序并由有关具备鉴定资质的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或提供其他足以影响法官心证的理据;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或反驳原鉴定意见的,法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本案中,门诊部虽就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鉴定人已到庭就门诊部辩称作出明确答复,并就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及依据作出科学、充分的说明,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撰写:黄浦法院 汤峥鸣)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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