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了二手房,未办理过户,但实际居住了,结果房子因卖方欠第三方债务,被法院保全查封了,你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你看到上述法条感到你的房子可以被查封又似乎不应该查封,到底如何是好?
那么法院为什么直接保全查封了房产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按照上述规定,物权转让、变更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记。”你虽与卖方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协议,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屋的权属仍然属于卖方,法院可以依据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对房屋进行查封保全。房子被通知保全了,这时你该如何做呢?首先,你应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你与卖方存在房屋买卖交易,并已经实际居住,控制了房屋;其次,提出以下几种法院不应该被保全、执行的理由:第一,你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第二,你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第三,你与卖房人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但你是善意的,你对买卖房屋及未办理过户等没有过错。最后,实时关注程序进展,及时搜集对你有利的证据材料。
买房人与买房人达成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未办理过户,但从买房人角度来看,其对于房屋的产权是积极期待的,其达成买卖房屋交易,完全履行协议,并实际占有控制房屋可视为一种准物权的行为,此时物权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如果再将该房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已经存在问题,买房人再提出异议,法院应该综合考量,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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