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本案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A公司诉称,其与B公司自2020年起建立长期铸铁件买卖关系。2022年3月,双方签订《铸铁件采购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特定型号铸铁件,总价款120万元,货到付款。A公司依约于2022年4月15日交付全部货物并开具发票,但B公司仅支付80万元,剩余40万元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A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申晓红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
B公司辩称,A公司所供货物存在严重气孔、砂眼等质量问题,导致其生产线停工,造成损失超50万元,故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尾款,并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申晓红律师在庭审中指出,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收货后7日内)提出质量异议,亦未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书面通知证据,其单方制作的“质量报告”无法律效力。同时,申晓红律师提交了A公司出厂质检合格单、物流签收单及B公司后续正常使用的监控截图,证明货物已实际投入使用,反诉无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其反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40万元及利息;驳回B公司反诉请求。
案件心得
本案系典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质量异议期”与“证据效力”。申晓红律师精准把握合同条款与时效规则,有效瓦解对方抗辩,凸显专业价值。对企业而言,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留存意识,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申晓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