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规避用工风险,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产生劳动争议时会主张员工属于劳务派遣人员,与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能要求认定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吗?
正确认定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需要先了解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之间存在哪些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按月领取工资报酬。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等法律特征,包括双方主体的特定性、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以及劳动者享有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在充分了解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年限等各方面考虑,综合认定劳动关系主体。
在员工与企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没有经过员工统一,企业就算与第三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也不能认定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刘宝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