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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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

作者:刘宝静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2025-10-10

债务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务内容,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不拒绝
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
第三人为责任主体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都使原本债务的履行增加了不确定性,各方在签订协议时需要慎重对待!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刘宝静律师,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党员。刘宝静律师熟悉民商事领域相关法律,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6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1370520********62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