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当事人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虽取得胜诉判决,但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5.8 万元工程款及对应利息迟迟无法兑现。当事人委托陈凡律师介入执行程序后,律师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查明,公司五名股东全部为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其中一名股东内部决议退股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办理结果
陈凡律师依据执行变更追加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的情形,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向法院申请追加全体五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律师意见,依法裁定追加五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定生效后,各股东迫于执行压力,一次性全额支付全部案款,当事人债权全额执行到位。
案件总结
公司无财产终本是民商事执行的普遍痛点,本案的核心突破在于精准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击穿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屏障。陈凡律师凭借对执行规则的深度把握,从股东责任层面打开案件突破口,让陷入僵局的终本案件重新具备清偿能力,切实将胜诉判决转化为当事人的实际回款,为同类终本案件的债权清收提供了清晰的实务路径。
陈凡律师